入馆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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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借阅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9-10-25 12:56:14 点击次数:

1.报刊阅览室阅览规则

⑴读者持本人借阅证进入阅览室阅览。

⑵读者进入阅览室只限带笔记本和文具,书包等物品请放到指定存放处。

⑶期刊、报纸只限室内阅览,一律不得外借。

⑷采取开架的形式,读者可自行在架上选取报刊(期刊合订本一次不超过2册]),阅后请放回原处,不得乱放。

⑸读者要爱惜报刊,阅览时不得划线、圈点、批注、撕页等,违者严格按《书刊赔偿规定》予以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。

⑹保持室内安静,不得喧哗与交谈,不得吸烟与饮食, 严禁随地吐啖,乱扔废纸等杂物。

⑺阅览室报刊一律不得带出室外,如需复印,须经工作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,复印后及时归还,违者以偷盗论处。

2.工具书样本书库阅览规则

⑴本书库实行全开架阅览,所有图书只限在书库内阅览,不得外借。

⑵读者进入书库须到服务台办理登记手续,并领取代书板。取书时请将代书板插在该书位,阅后将书归还原处,取回代书板。原则上每次取书一册,以免错架乱架,影响他人找书阅览。

⑶除笔记本和文具外,请自觉将书包和非本库图书等物品放到指定存放处。

⑷爱护图书,阅览时不得划线、圈点、批注等,严禁撕毁和盗窃图书,违者严格按规定处理。

⑸如需复印图书资料,须经书库工作人员同意并办理复印登记手续,复印后及时归还。

⑹保持室内安静,不得大声喧哗,不得随地吐啖,不得乱扔废纸等杂物,严禁吸烟。

3.流通书库借阅规则

⑴读者可凭本人借阅证到流通书库借阅图书,流通书库实行开架借阅。

⑵除笔记本和文具外,请自觉将书包和非本库图书等物品放到指定存放处。

⑶读者入库选书使用代书板 ,不可乱抽乱放以致借架乱架。如不外借,可在书库内阅览。如外借,需将书交书库服务台工作人员办好外借手续,方可将所借图书带出书库。

⑷借阅图书时应查看是否有破损、涂画或缺页等,如有则应当即向书库工作人员说明,并加盖核对章,否则一经发现追究该借阅者责任。

⑸读者还书时,将所还图书交给工作人员,待检查无事后,方可离开。

⑹读者所借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,图书如有丢失应速到本馆办理相应手续,以免超期。

⑺本馆外借书库所有图书均按《中图法》分类排架,读者在利用藏书方面如有疑难,可要求工作人员给予帮助。

⑻特殊情况需要退还未到期的外借图书,读者接通知后应立即归还。

⑼教师每人每次可借图书8本,其他干部职工可借5本,学生可借4本。教职工借书期限为90天,学生借书期限为60天。所有读者可续借图书一次,期限为30天。

4. 合订本期刊借阅规则

⑴读者可凭本人有效借阅证到4楼过刊库[含过刊库⑴、过刊库⑵借阅合订本期刊,过刊库实行开架借阅,借阅手续到过刊库⑵]办理。

⑵入库选择期刊时不可乱抽乱放以致错架乱架。如不外借,过刊库⑵摆放有阅览桌,可在库内阅览,阅后请将期刊放回原处或留在阅览桌上(取刊时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册)。如需外借,需将期刊交服务台工作人员办好外借手续,方可将所借期刊带出库房。

⑶借阅合订本时应查看是否有破损、涂画或缺页等,如有则应当即向本库工作人员说明,并加盖核对章,否则一经发现追究该借阅者责任。

⑷读者还刊时,将所还期刊交给工作人员,待检查无事后,方可离开。

⑸读者所借期刊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,所借期刊如有丢失应速到本馆办理相应手续,以免超期。

⑹过刊库⑴的期刊合订本按《中图法》分类排架,过刊库⑵按《中图法》分类并按年代顺序排架,读者在利用藏书方面如有疑难,可要求工作人员给予帮助。

⑺特殊情况需要读者退还未到期的外借期刊,读者接通知后应立即归还。

⑻读者如需复印资料,须办理临时外借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归还。不办手续而私自带书刊到室外者,将按偷窃书刊处理。

⑼教师、职工、学生每人每次可借合订本期刊2本。教职工借书期限为90天,学生借书期限为60天。所有读者可续借图书一次,期限为30天。

5.书刊遗失、污损、偷窃等有关赔偿规定

⑴读者所借图书必须按时归还,逾期不还者,暂停借书。原书归还并办理好归还手续后才能再借。

⑵图书遗失、裁割、撕页或其他非人为性严重损坏的,在征得图书馆同意后限时购买以相同版本的图书赔偿,并缴纳图书加工所需的磁条、条码、书标费、覆盖塑料模等费用3元。确实不能以相同版本图书赔偿的,按下列规定执行:

①1985年及以前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10倍赔偿,孤本书按书价的20倍赔偿。

②1986年至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5倍赔偿,孤本书按书价的10倍赔偿。

②1991年至1999年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3倍赔偿,孤本书按书价的5倍赔偿。

③2000年及以后出版的图书按书价的2倍赔偿,孤本书按书价的3倍赔偿。

④遗失多卷书的一本,按全套书价1—3倍赔偿,余册仍归还图书馆。

⑤遗失单本期刊的,按全年合订本价格赔偿;遗失期刊合订本的,按合订本金额的3倍赔偿。

⑥污损、画线、圈点、批注书刊者,视其情况按每页1元直至书刊原价1—3倍进行赔偿。

⑦损坏图书条码、磁条和书标赔款3元。

⑧未办理外借手续私自将书刊带出馆者,视为盗窃,除归还书刊和批评教育外,视其具体情况报学校有关部门予以纪律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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